長榮航不服罷工向工會求償3400萬元 二審仍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間發動長榮航空罷工,長榮航空向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一審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工會成員說,希望長榮航空不要再上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周聖凱聆判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長榮航空上訴,工會仍獲勝訴,但因還可上訴,呼籲長榮航空不要浪費社會資源而繼續上訴。

周聖凱說,當初罷工距今已過5年,5年前長榮航空控訴工會違法罷工,導致很多會員及社會大眾對工會不信任;經過5年,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過後的現在,長榮航空在人力不足情況下卻大量增班,導致空服員及地勤都非常過勞。

他指出,工會認為長榮航空若繼續花費資源上訴,不如把資源留在改善員工勞動條件及改善過勞程度,維護飛安並繼續做一個幸福企業。

工會委任律師程立全表示,二審訴訟期間,長榮航空維持一審訴訟主張,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未增加或縮減。

全案緣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於同年6月21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新台幣3400萬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勞資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工會或其成員為達成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的爭議行為,如果未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

北院表示,長榮航空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有相關違反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審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行為難認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長榮航空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長榮航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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