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機出勤隊員殉職 駕駛3人遭控二審仍判無罪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柯姓人員於彭佳嶼海域救援某貨輪船長,在吊掛下降時猛力撞擊海面不幸殉職,機上的正、副駕駛員及機工長被控過失致死罪,二審今天仍判3人無罪,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當天執行吊掛救援任務時,包含正駕駛員、副駕駛員、機工長及被害人是依規定視當下天氣與目視狀況等因素,以集體共識模式進行決策判斷,正、副駕駛員及機工長等3人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檢察官上訴時主張,正、副駕駛員等3人未改採炸掉鋼繩的方式,選擇於摸黑且無參考點情況下進行吊掛,違反注意義務等語。

二審合議庭認為,炸鋼繩此一舉措的安全性,是以飛機緩慢、沒有速度(地速)為前提,此案被害人不論是以吊掛方式觸水,抑或炸斷鋼繩方式落水,在整體環境 風力甚強情況下,兩種方式入水時均會帶有風速(地速)而受有同等水平力量衝擊,因此並無炸斷鋼繩落水反較吊掛入水安全的情形,因此3人不選擇炸鋼繩的行為,並無過失。

二審指出,此案發生之際,航機機身的「空速」與吊掛鋼繩下的「地速」不一致,造成「空速」雖已降至最低、但吊掛接觸海面時仍具相當「地速」,導致被害人因帶速入水而受創致死,這部分並非正、副駕駛員等3人所能防免,難認他們於操作過程有何過失,因此仍判3人無罪,可上訴。

全案緣於,彭佳嶼海城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發生救援意外,1艘蒙古籍貨輪的船長因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船員向海巡署求救,但因海象及風象不佳,改由內政部空勤總隊執行直升機緊急醫療吊掛任務,但救援時,造成柯姓男子(36歲)頭部撞擊海面,呈現休克狀況。柯男及船長分送醫院搶救治療,柯男搶救後仍不治。

基隆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正、副駕駛員等3人,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判決3人無罪,檢方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