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招租索賄涉貪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二審改判5年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太陽光電招租案向廠商收賄,經檢方依貪污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天二審改判他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陳漢志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鎮公所推出「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公開招租。

陳漢志就任通霄鎮長之初,與前公所機要秘書等人,共謀於投標期間向有意願投標的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先向林姓光電業者要求賄賂但未達成共識,接著又向有意願投標的蔡姓業者要求賄賂,蔡男則回應,得標後會知道禮貌,形成期約賄賂合意。

待108年9月27日鎮公所決標給蔡男所屬的公司後,蔡男則分別於108年12月間某日及110年4月13日,分別交付36萬元、71萬元給陳漢志。全案經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陳漢志等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宣判陳漢志涉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07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陳漢志於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原判決撤銷,改判陳漢志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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