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子遭電死獲高市府賠463萬 雙方撤告落幕

中國籍錢男來台環島被路燈電死,父母請求國賠。一、二審均判高雄市養工處賠償新台幣463萬餘元,因養工處與父母在刑事部分達成和解,雙方撤回民事部分第三審上訴,案件落幕。

全案起於,中國籍錢姓男子於民國107年8月12日來台進行自行車環島活動,於同年8月16日晚間6時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路燈電擊死亡。

錢男的父母主張,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疏於維護管理,導致路燈漏電,造成兒子觸摸路燈時遭電擊死亡,因此跨海提出國賠訴訟,請求賠償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新台幣1165萬9502元。

高雄市養工處則抗辯認為,錢男屬於中國籍,並不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且錢男的死因並非路燈漏電所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根據法務部函釋及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以及大陸委員會函覆,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兩岸條例及國賠法未明文規定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

此外,一審依據路燈維修紀錄、現場發現人證詞、監視畫面、錢男相驗報告及台電公司與電機技師公會報告,認為案發路燈於107年2月漏電維修,之後無維修紀錄,養工處管理有欠缺,與錢男死因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養工處應賠償錢男的父母慰撫金各200萬元、醫療費及喪葬費63萬9865元;另外扶養費的部分,審酌錢男的父母在上海領有養老金,於兒子死後,其生活未達不能維持,因此判決養工處共計應賠償463萬9865元。

案經雙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為賠償金額適當。

雙方不服判決,上訴三審。由於上訴期間,錢男父母與養工處在本案刑事部分一審達成和解,雙方均撤回民事部分第三審上訴,官司正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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