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遭掉落路燈砸中受傷 平溪公所判賠493萬元
一對夫妻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旅遊,在靜安吊橋出入口處遭掉落路燈砸中受傷,2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給付共724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平溪區公所應給付2人共493萬餘元。
原告黃姓夫妻主張,2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旅遊,行經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由新北市平溪區公所維護的路燈掉落,2人遭路燈砸中後,都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妻子潘女更受有「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黃姓夫妻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平溪區公所給付共724萬餘元。
平溪區公所答辯,黃姓夫妻雖有報警但拒絕上救護車,被告所屬人員將黃姓夫妻帶到衛生所後沒有做任何救護處置,可見2人當時並無受有任何傷害,黃姓夫妻所指受傷與事故無因果關係,且應負擔舉證責任。
平溪區公所主張,原告2人距事發1年3月又15日,才前往身心科看診,與常情不符,另外,潘女主張受有聽力障礙部分,與事故無因果關係,不能排除潘女早有聽力障礙的舊疾。
法官調閱員警工作紀錄簿和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認定黃姓夫妻遭掉落路燈擊中受傷,黃男頭部有5公分腫脹等情形,潘女也有擦傷和頭部腫脹,另根據醫院函覆,傳導性聽力障礙大多由外力撞擊所致,潘女耳膜中耳並無其他固有疾病的表現與樣貌,潘女受到傳導性聽力障礙傷害,與這起事故有相當高的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黃姓夫妻患病前共同經歷這起事故,並受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依卷內事證在事故發生前,2人並無曾經至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紀錄,2人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尚非無據,應可認定。
法官表示,平溪區公所負有路燈管理的義務,路燈掉落顯見路燈管理有所欠缺,造成黃姓夫妻受傷,兩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平溪區公所應給付黃男新台幣26萬7939元,給付潘女466萬7459元,全案可上訴。
原告黃姓夫妻主張,2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旅遊,行經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由新北市平溪區公所維護的路燈掉落,2人遭路燈砸中後,都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妻子潘女更受有「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黃姓夫妻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平溪區公所給付共724萬餘元。
平溪區公所答辯,黃姓夫妻雖有報警但拒絕上救護車,被告所屬人員將黃姓夫妻帶到衛生所後沒有做任何救護處置,可見2人當時並無受有任何傷害,黃姓夫妻所指受傷與事故無因果關係,且應負擔舉證責任。
平溪區公所主張,原告2人距事發1年3月又15日,才前往身心科看診,與常情不符,另外,潘女主張受有聽力障礙部分,與事故無因果關係,不能排除潘女早有聽力障礙的舊疾。
法官調閱員警工作紀錄簿和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認定黃姓夫妻遭掉落路燈擊中受傷,黃男頭部有5公分腫脹等情形,潘女也有擦傷和頭部腫脹,另根據醫院函覆,傳導性聽力障礙大多由外力撞擊所致,潘女耳膜中耳並無其他固有疾病的表現與樣貌,潘女受到傳導性聽力障礙傷害,與這起事故有相當高的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黃姓夫妻患病前共同經歷這起事故,並受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依卷內事證在事故發生前,2人並無曾經至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紀錄,2人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尚非無據,應可認定。
法官表示,平溪區公所負有路燈管理的義務,路燈掉落顯見路燈管理有所欠缺,造成黃姓夫妻受傷,兩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平溪區公所應給付黃男新台幣26萬7939元,給付潘女466萬7459元,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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