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男闖紅燈辱罵警遭「大外割」骨折 二審結果出爐大逆轉

淡水男闖紅燈辱罵警遭「大外割」骨折 二審結果出爐大逆轉
淡水男違規拒檢辱警遭制伏受傷,告上法院二審判兩人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新北市淡水一名高姓男子因闖紅燈遭警方攔查,現場不僅辱罵員警,還拒絕配合盤查、企圖離開,最終遭警方以「大外割」制服,導致多處骨折與挫傷。一審法院認定警方執法過當,判傷害罪緩刑2年,並須賠償3萬元。不過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警方執法屬正當,最終改判高男與員警均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3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淡水分局吳姓警員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中山北路一段與大信街24巷口,發現高男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遂上前攔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明。高男不僅拒絕配合,還辱罵警方「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試圖離開現場。

吳員見狀通報支援並上前制止,雙方拉扯過程中,吳員以柔道技法「大外割」將高男壓制在地,導致其左脛骨、腓股骨及蹠骨骨折,並有頭部與身體多處挫傷。高男事後控告吳員傷害罪,並求償300萬元。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高男雖違規並出言不遜,但警方應採取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式執法,吳員直接使出摔技,已超過必要限度。考量吳員願賠償3萬元醫藥費,但雙方未達成和解,仍判吳員傷害罪緩刑2年。高男則因辱罵警員,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10日,緩刑2年。

不過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法官援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為侮辱公務員罪須具備「明顯妨礙公務」才能成立,高男當下情緒激動、主觀上不認為違規,無妨害執法之實,構成要件不成立。

至於警方執法部分,法官審酌當時情境指出,高男屬現行犯,吳員已先採取口頭勸導及通報支援等較低強度手段,最終才使用對身體傷害相對較小的大外割制伏,雖造成受傷,仍屬比例原則下的正當執法,不構成犯罪。最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吳、高兩人均無罪。

延伸閱讀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社會新聞
人氣社會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