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殘暴毆打致死棄屍 斗六警12小時逮4嫌

雲林殘暴毆打致死棄屍 斗六警12小時逮4嫌




【勁報/記者張立明/雲林報導】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於113年10月18日接獲民眾密報,指稱其林姓友人(男,89年8月生)已失聯多日,其因與他人合夥生意而有金錢糾紛,疑似遭殺害,斗六分局獲報後隨即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易翔指揮成立專責小組偵辦。



檢察官廖易翔於113年10月18日接獲上開情資,擔憂被害人恐遭不利,旋依報案人指述內容,對被告莊××(男,78年10月生)、沈××(男、80年12月生)、詹××(男、76年6月生)、洪××(男,74年5月)開立拘票,責成專責小組逮捕被告莊××等4人到案說明。



經積極詢問林姓被害人之下落,被告莊××、沈××當場坦承林姓被害人已遭渠等毆打後死亡,大體遭渠等掩埋棄置之情事。專案小組立即派人帶同被告莊××等人前往雲林縣四湖鄉之棄屍地點找尋林姓被害人大體,於113年10月19日凌晨前雲林縣四湖鄉溪旁田地埋葬現場進行挖掘,發現大體後,通報廖易翔檢察官,並於當(19)日完成相驗,確認死者身分為林姓被害人。



檢警雙方調查,莊××、沈××與林姓被害人因合夥生意而有金錢糾紛,莊××、沈××為釐清債務問題,遂於113年10月11日20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民宅內持熱熔膠、鋁棒及徒手、腳踹等方式毆打林姓被害人,至翌(12)日4時許為止,最後造成林姓被害人受有上半身多處挫傷(前胸壁、前腹壁、左側腹壁、左側臀部、右上肢、左上肢、背部),導致橫紋肌溶解、嘔吐及吸入食物進入肺部,使心律不整、窒息而死亡。



莊××、沈××、詹××發現林姓被害人死亡後,為掩蓋死亡之事實,竟於113年10月12日9時7分許,共同將林姓被害人之屍體搬運至林姓被害人名下之自用小客車,於同天(12日) 19時54分許,由莊××駕駛另一輛自用小客車車搭載沈××、詹××先前往某大賣場購買十字鎬1支、鐵鍬2支、手套3雙等埋屍工具後,再由詹××駕駛林姓被害人所有之車輛載運林姓被害人屍體,莊××則駕駛另車搭載沈××共同前往雲林縣四湖鄉舊虎尾溪旁田地旁,將林姓被害人之屍體掩埋後棄置於該處,並將林姓被害人所有之車輛棄置在附近。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廖易翔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小組於接受報案後12小時內,即掌握該等犯嫌聚集處所,隨即前往斗六市拘提涉嫌該毆打致死成員,共拘提4人到案。



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沈、莊、詹3名主嫌經承辦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



雲林地檢署指出,被告莊××、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嫌、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被告詹××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雲林地檢署於今天(12月18日)偵查終結。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戴文亮獲悉本案被害人死亡後,立刻商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啟動關懷機制,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的協助。



另外,本案屬國民法官案件,在起訴前,亦由承辦檢察官與本署國民法官專組檢察官就起訴細節進行研析,以求讓被告等人獲得應有之制裁。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黃念生呼籲,民眾如有糾紛應理性溝通,切勿使用暴力手段,警方對於任何違法暴力,絕對會依法究辦,以淨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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