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收賄500萬 桃檢起訴求刑12年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貪500萬,27日遭桃檢起訴、求刑12年!鄭文燦在7月11日時即已遭到羈押,當時周旋桃園地院與高等法院,3度在交保與羈押來回,最終才裁定收押。除了鄭文燦以外,還有其他10位被告以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提起公訴,全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涉嫌都更收賄

全案緣起桃園市政府曾推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規劃將工五工業區東側的農業區一帶近50公頃土地進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有地主們因農地未被劃分進重劃區內,自行組成重劃會,向桃園市府申請自辦重劃,並透過楊姓成員向鄭文燦行賄。



雖然鄭文燦在「收錢」11個月後,決定將5百萬元退回,但檢方認為鄭文燦的犯行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附上蒐證資料與行賄者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6月30日及7月1、2、4日四度聲請搜索,皆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遂在5日指揮調查員攜傳票帶回鄭訊問後,當庭逮捕聲押。



法官最先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5百萬元交保。檢方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後續桃院仍以鄭文燦對前市府員工不具影響力等理由,裁定1千2百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桃院7月11日召開第三次羈押庭。



被關也能耍特權?

檢方在第三次羈押庭時,當庭出示鄭文燦在7月5日首度接受檢察官偵訊前,傳給施姓秘書應訊答辯方向內容等證據,法官認為鄭確實有可能在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有串證疑慮,成為裁定羈押的主要理由之一。



在羈押47天後,桃園地檢署宣告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其中對鄭文燦求刑12年。桃檢新聞稿指出,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在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的現鈔678.5萬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將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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