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羈押2個月確定 抗告駁回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疑涉貪,不服桃園地院第3度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2日駁回抗告,鄭文燦羈押禁見2個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說,合議庭認為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是卷內相關證據可證,足認鄭文燦罪嫌重大。

高院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重罪,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的舉動,明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指出,考量鄭文燦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文燦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鄭文燦說詞動機,此勾串之虞,明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防止。

合議庭認為,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必要,並無不合。
另一方面,鄭文燦抗告否認知悉廖姓男子攜帶前往其官邸而留下的手提袋內有新台幣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的賄賂等語。

對此,合議庭表示,這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可能性,而且由鄭文燦所述發現手提袋後的舉止,竟是遲至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及轉交,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外,依他人相關證述,就此數額決定過程,非無可能僅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是認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鄭文燦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作何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鄭文燦抗告指稱廖男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並無可採。

高院認為,鄭文燦在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而確定。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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