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市立醫院」責任不同於一般財團法人醫院 依法依規公開招標評選 符合高雄市市民需求為最終依歸

陳麗娜議員多次關切進行評選議約中的市立大同醫院案,衛生局強調本案仍在評選「議約階段」,任何一方「借外力以錯誤資料干擾進行中程序」實為不宜。衛生局嚴正澄清如下:

一、優先定約前置作業包含內容主要為規劃營運條件等條件:

有關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前置作業計畫」案,係向財政部中央經費補助市府預算,合計725萬元,於112年4月委由專業顧問管理公司辦理「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曁整建計畫」案,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等條件。後經本局依法籌組「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其中包含多數外部委員,審議高醫大提案後,於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決高醫大優先定約」結果後,自無延續原「委託經營」之限制。

二、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醫療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醫療院所採行:

陳議員所言不是事實,113年6月28日「大同醫院醫療合作案」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衛生局在考量於防疫、急重症緊急醫療及公衛指標任務,應有實質介入管理權力,例如市立醫院是否設有足夠的負壓隔離病房,及實驗室量能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等等,均為衛生局採以醫療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另關於「醫療合作」案之類型多樣性,全台各地皆有醫療院所採行,例如本市高雄榮總與市立聯合醫院營運管理醫療合作、高醫大與本市多家地區醫院之合作模式實屬常見。

三、市立醫院不同於財團法人醫院,市立醫院經營者應付起更大的重症醫療及公衛責任,不應單純追逐營利。回顧3-4年間的「COVID-19疫情」的洗禮,本局發現對於部分市立醫院對於政策落實度明顯差異,如疫情期間「負壓隔離病房」整備?「實驗室檢驗量能與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因此本局為加強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政策」及各項「公衛健康指標」,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發揮「實質」有效的影響。尤其對於「防疫」、「急重症醫療」及「公衛健康指標」攸關「全體市民權益事項」,市府及衛生局能夠在醫療和公衛擁有更多主導權,而非僅是委託業務經營。

四、經歷疫情後「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均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

另外衛生局也強調「非」所有市立醫院均採「委託經營」方式,除「市立小港醫院」、「市立鳳山醫院」、「市立岡山醫院」、「市立旗津醫院」尚於「委託經營」期間;「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大同醫院」與現階段規劃中「市立民生醫院」都「非委託經營」,以期衛生局能以實質權力介入以落實公衛醫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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