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訂約權 大日聲請駁回NET參加訴訟

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營運,原營運廠商大日公司提告市府,確認優先訂約權今天開庭。大日主張,與主富公司(NET)租賃契約已終止,聲請駁回主富參加訴訟,待法官裁定。

大日公司委任律師表示,根據主富與大日間的租賃契約文義,以大日於合約期限內無法取得續約資格為終止條件,合約期限已於去年12月31日終止,因此無論訴訟結果為何,大日均無法在合約期限前取得續約資格,應認主富在此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大日公司委任律師表示,就東岸商場2樓至4樓部分,大日與主富的租賃契約,租賃標的為建物,與土地無涉,主富以土地使用權源為由,主張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應無理由,將具狀聲請駁回主富參加訴訟。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主富對於大日是否享有優先締約權,至多僅有純粹經濟上利益或情感上的期待,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參加訴訟需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要件。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依照租賃契約規定,大日若於OT(營運、移轉)案合約期限內,無法取得續約資格,視同雙方終止合約。依OT案規定,大日取得續約資格的標準為營運績效良好,而大日均有符合規定標準。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基隆市府以已非OT契約約定的標準不予續約,「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大日理應於OT契約屆滿前取得優先續約資格,因此大日與主富間的租賃契約應繼續存在。主富仍須參加訴訟,權益才能獲得保障,請求法院准予主富公司參加。

大日於105年間取得東岸商場營運權後,隨即與主富簽訂租賃契約,將包含與市府優先續約2次的3年和2年在內,共10年全部納入合約,把1樓和2樓交由主富營運,合約內容也明訂,若大日未取得營運權,雙方視同終止合約。

大日與基隆市府完成第1次3年續約,合約至去年底截止,但大日並未獲得第2次續約,市府決定重新招標,經評選後,由微風集團得標,接手營運東岸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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