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降共承諾書判刑定讞 前陸軍上校聲請釋憲遭駁

前陸軍上校向德恩遭中國吸收,收賄並簽署投降承諾書,最高法院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向男認為,確定判決有違憲之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判決指出,向德恩原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已停職),民國107年間任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時,遭經營旅行社的退休軍官邵維強吸收。

判決表示,向德恩同意以每月新台幣4萬元的對價,以「老張」為代號來協助邵維強刺探軍情,簽署向中共投降的承諾書與支持兩岸和平統一的誓約書,並穿上軍服與承諾書合影,自108年10月至111年1月止,共計收賄56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向德恩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定讞。

向德恩認為,確定判決沒有審酌他簽署誓約書,僅為個人政治理念的表達,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明顯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服公職權利,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確定終局判決已敘明向男以軍職身分簽署誓約書,除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外,尚包含允諾兩岸戰爭時效力於中國,已違背法定職務,所稱簽署誓約書是對兩岸議題的個人意見,屬言論自由的辯解,並非可採,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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