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警小隊長洩漏女子個資 判刑1年緩刑5年

苗栗縣警察局一名偵查隊廖姓小隊長受友人之託,查詢一名女子個資並洩漏,新竹地方法院判刑廖男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廖姓小隊長受吳姓友人請託,協助查詢一名沈女的前科資料,因此於前年8月間在辦公處所登錄公務電腦後,查詢沈女過去1年入監等刑案資料,以及國籍、案件關聯圖(含矯正資料)。

判決書表示,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廖男隨即以LINE語音通話方式向吳男洩漏沈女個資,案經警政署、廉政署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法官審酌,廖男身為執法人員,應公私分明,卻假藉職務上機會查詢他人個資並透漏,是侵害民眾個人隱私,判刑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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