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行搶桃園2超商 一審判8年6月

桃園市42歲孫姓男子今年3月在短短半小時內持刀行搶2超商。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孫男有過相同前科卻又犯案,日前依3個攜帶兇器強盜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孫男因為欠債,在今年3月18日上午,在龜山區大同路上的超商行搶,並以水果刀抵住店員頸部,逼店員交出收銀台內現金新台幣2萬1350元,並搶走店員手上的金戒指,以及店內一名民眾的現金6100元,過程割傷民眾手掌。

起訴書指出,孫男隨後又到第2間超商,以同樣手法作案,搶走收銀台內現金6900元,並將店員關進廁所、喝令不准離開;店員報警後,警方循線逮捕孫男,桃園地檢署以強盜罪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孫男在半小時內持刀行搶3人,對社會治安破壞程度甚鉅,且孫男曾在民國95年間以相同手法犯加重強盜罪,104年間始假釋期滿,如今卻再度犯案,實應嚴懲,因此依3個攜帶兇器強盜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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