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梟集團勾串港區人員走私大麻案 八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提起公訴

毒梟集團勾串港區人員走私大麻案 八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提起公訴

【記者 黃日郎/基隆 報導】基隆檢察署檢察官李國瑋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下稱航基站)等單位,破獲毒梟集團勾串基隆港東岸碼頭港區人員走私毒品案,查扣323袋第二級毒品大麻,毛重183.54公斤、淨重160.2公斤、市值約新台幣3.2億元。

專案小組歷經三波執行,成功溯源查獲含金主在內之集團成員,全案於昨(16)日偵查終結,將陳某、彭某、沈某、鄭某、巫某、劉某及2名張某(下稱張A、張B)等8名被告,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提起公訴,全案連同陳某等6名在押被告於今日移審。

本案緣於民國112年12月間,基隆檢察署接獲航基站情資指出,疑有運毒集團結合港區作業人員,在基隆港東岸碼頭以貨櫃夾藏毒品方式運毒入台,該署旋即指派檢察官與航基站、基隆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全力偵辦。

經查,運毒集團以高額報酬為誘因,吸收負責基隆港東岸碼頭營運之某物流公司員工巫某、劉某、張A等人,規劃利用東岸碼頭作業流程貨櫃儀檢前之等待時間,以破壞貨櫃封條先行將走私夾藏於貨櫃內之毒品取出再載運至港區外之方式,遂行運毒計畫。謀議既定,運毒集團遂先於112年10月間,自泰國將大麻毒品共10箱夾藏於貨櫃,並由沈某找來鄭某擔任報關名義人,再由彭某處理國內報關事宜,將貨櫃運抵基隆港東岸碼頭,再利用深夜、貨櫃儀檢前之時機,由物流公司之張A負責把風、巫某、劉某動手破壞貨櫃封條,將10箱大麻毒品搬移至張B駕駛之貨櫃曳引車車頭內藏放再駛離港區,旋將此10箱大麻毒品交給上手彭某,彭某再交給上手陳某而得逞,此為犯罪事實一。後以陳某為首之運毒集團食髓知味,再於112年12月中旬,規劃自泰國將大麻毒品323袋,毛重183.54公斤、淨重160.2公斤,夾藏在貨櫃中,再由彭某以沈某所提供之鄭某擔任報關名義人,將貨櫃運至基隆港東岸碼頭,欲再利用相同方式取走大麻毒品,然因載運貨櫃之船班靠港時間延誤,遂先暫緩行動,後經集團透過劉某得知貨櫃擺放處後,陳某為盡快取得毒品,遂允諾提高報酬予巫某及劉某2人,巫某於此時再找來張B擔任司機,共同於夜間前往貨櫃擺放處,欲將大麻搬離東岸碼頭交付陳某,然3人至現場後因尚有門式起重機進行搬運工作,致未能搬運得逞此為犯罪事實二。

檢察官先指揮航基站扣押前開毒品,再經積極追查,結合警調單位,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3波搜索,層層向上溯源,緝獲陳某等8名被告,瓦解以陳某為首之運毒集團。因認就犯罪事實一部份,陳某、彭某、沈某、鄭某、巫某、劉某及張A、張B等8名被告均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陳某、彭某、沈某、鄭某、巫某、劉某等6名被告均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張B另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未遂及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2項、第1項之運輸走私物品未遂等罪,均依法提起公訴,全案連同陳某、彭某、巫某、劉某、張A、張B等6名在押被告於今日移審基隆地方法院。


毒梟集團勾串港區人員走私大麻案 八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提起公訴
▲李檢察官向行政院陳院長簡報本案查緝情形。

案件發生後,基隆檢察署立即於113年1月31日召集基隆關、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港務公司等單位,開會研擬防範利用貨櫃走私毒品之相關策進作為,包括貨櫃儀檢前之監控保管、貨櫃場的人員出入監控、車輛進入貨櫃場的確實檢查等,本署亦會持續率領基隆地區緝毒團隊,落實橫向聯繫、區域結合,嚴防基隆港成為毒品走私的破口。

本案係毒梟集團勾串港區人員運毒遭破獲起訴之首例,本署與基隆關、航基站、基隆港警總隊及其他警政單位共同合作緝毒,溯源斷根、瓦解集團的成果,深獲行政院肯定,李檢察官並於今日上午10時,在台灣高等檢察署假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地點舉行之「查緝大麻毒品暨發掘施用黑數記者會」中,向行政院陳建仁院長簡報本案,陳院長並對專案小組表達嘉勉之意。(照片記者黃日郎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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