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判違憲 教育部尊重判決將修法

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判違憲 教育部尊重判決將修法

曾任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因不服校方不採計過去2年代理教師的年資,只以學歷敘薪,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但卻都敗訴,因此張凱翔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今天(9日)宣判,《教師法》合憲,但教育部訂定的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補充函釋、新北市政府發布的聘任補充規定及敘薪基準表部分違憲,1年內失效。

對於判決結果,教育部指出,肯認代理教師對教育的貢獻及共同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努力,已持續推動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如去年已明定學校聘任一學期或一學年的長期代理教師,需給予完整聘期。尊重今天憲法法庭判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會商各地方政府研修相關法規。

全案源自於在2017年擔任中和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不滿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規定,不採計他之前在華僑、石碇2高中任教2年的年資敘薪,而是以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

張男先是向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遭駁回申訴;於是張凱翔提起再申訴,又被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接著張凱翔又提起行政訴訟,卻經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最終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2000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授權內容及範圍並無不具體明確之情事,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合憲。

教育部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也就是應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教育制度」。

此外,針對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的「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合格代理教師尚未獲得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位為由,(得)不予採計其職前年資,這樣的差別待遇使得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於教學實務所累積的工作經驗,未經適當評價,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的現象,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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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還提到,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延後退休等情,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所承擔的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的待遇。

據教育部統計,112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約3萬人,其中以國小最多約1.6萬人,國中、高中則各別多有6千人。而持有教師證的合格代理教師,111年度全台總計約2.3萬人。(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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