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自用酒免查驗 財長:還是要課稅

蕭美琴攜自用酒免查驗 財長:還是要課稅
針對副總統當選人、前駐美大使蕭美琴奉調返台申請自用酒免查驗,財政部長表示,沒有特權,依法辦理,但超過1公升仍要課稅。(圖/記者葉政勳攝 , 2024.01.01)

[NOWnews今日新聞] 針對副總統當選人、前駐美國大使蕭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引發外界質疑,財政部長莊翠雲今(22)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說明,這部分經審核是符合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但未來在申報進口時,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徵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莊翠雲並強調,此案「沒有特權,不是走私」,一切依相關規定處理,去年也有55案。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日質詢諷刺外交部在3月15日發函給財政部,財政部在3月15日就由國庫署回文給外交部,效率這麼好坐高鐵都沒這麼快,沒想到部會往來速度可以這麼快。

財政部長莊翠雲則解釋,因為她是駐外大使,駐外大使回國有相關處理辦法,攜帶「自用」酒類,可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免辦,外交部也有附清單,共有 23瓶,15.1公升,但賴士葆再諷這規定是外交部幫你們訂的,憑什麼外交部駐外大使回來帶的酒可以免辦衛生查驗。

莊翠雲進一步說明,不是只有駐外大使,政府派到國外的政府官員奉調回國所攜帶的自用物品,審核條件是要自用且符合數量,超過1公升還是課稅,是一定要課徵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根據財政部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同時,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

不過,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尚無免徵關稅的適用。

莊翠雲說,根據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蕭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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