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推動健康產業 隱私、發展難兼顧

運用民眾的健康資料促進公衛發展,個資保護卻成最大難題!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主任吳全鋒28日於論壇指出,政府使用健保資料,不只要做好隱私保護,還要讓民眾有自主決定資訊使用的權利。台灣數位健康產業發展協會院長陳鋕雄則強調,不同生醫資料的敏感程度不同,相關的規範也應配合調整。



民眾要能掌握個資

憲法法庭前年認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應於三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改善,國家也應保障個人在事後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個資的事後控制權。吳全鋒就指出,「資訊自主」與「資訊安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就算政府把「資訊安全」做好,落實隱私與個資保護,也不代表在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的狀況,隨意使用這些資料。



他指出,所以本次衛福部草案就有明訂「退出權」,確保民眾在資料使用過程的前、中、後期都有退出的權利,意味著許多學術機構或企業正在使用的資料也可以被要求退出,造成研究資料不穩定的狀況,同時法案還有假名化、匿名化、去識別化等概念混亂等其它問題存在,仍有修改的空間。



建立社會信任

吳全鋒認為,資料運用一定要有社會信任,民眾的信任應由下而上慢慢建立起來,政府不能將「你加入了健保,所以資料就要供我使用」作為理由,強制所有人提供健康資料。



他引用大法官黃昭元的說法表示:「與其詛咒有人只想享受健保制度的立意,卻不願意提供自己的個資供學術研究,以成就更大的群體利益;還不如先致力於修補既有機制的缺失,建立一個更令人民信任的健保資料庫機制」。



擔憂數據出現偏見

陳鋕雄表示,藥物開發是生醫研究的終極目標,所以開放衛生福利資料研究利用,有助於全體國民健康。他更指出,隨著人種與基因不同,各國的醫療需求也不同,開放醫療衛生的資料,也能扶植本土醫藥產業,並開發出國人所需要的藥物



他舉例說,現在訓練人工智慧很擔心出現「偏見」的狀況,一旦出現在醫療產業,就可能出現對特定族群有效的藥物,對部分病患沒有效果,但AI卻無法進行更細緻的個體評估,所以這也是需要個人健康資料的重要原因。



陳鋕雄建議,現行法律不應將不同生醫資料等同視之,不同的資料,敏感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健保資料所揭露的資訊相對比較無害,所以立法者也要能針對不同類型的藥物,訂出不同的資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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