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盛代理宜蘭縣長 內政部:林姿妙停職期間不給半俸


林茂盛代理宜蘭縣長 內政部:林姿妙停職期間不給半俸

(菱傳媒/台北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方法院今(31日)判處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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