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考量保險業直接承保業務及辦理再保險分出與分入業務,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 17 號「保險合約」(下稱 IFRS17) 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存有不同規定,為整合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與分入業務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提升再保險分出分入業務相關準備金提存規範之位階,以及明確規範專業再保險業之準備金提存方式,金管會業完成研議「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三項法規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並訂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有關「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下稱準備金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下稱分出分入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準備金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三章再保險業務專章,並分為再保險分入、再保險分出及其他再保險業務等節,另配合調整章節架構(詳修正架構對照表)。
(一) 基於直接承保合約與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有關適用模型、評價之差異,明訂保險業辦理分入、分出再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分入(分出)責任準備金、分入(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分入(分出)賠款準備金、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分入(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等(修正條文第39~46 條、第47~52 條、第 54 條)。
(二)增訂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長年期保險商品因經驗發生率偏離致保險業準備金提存不足時,指定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53 條)。
(三)為規範保險業辦理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如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爰增訂保險業應依合約型態提存與新興工具有關之各種準備金(修正條文第 55 條)。
二、「分出分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為符合IFRS17規定,明定保險業應就所發行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契約,個別評估保險風險之顯著性,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再保險契約具有財務融通之目的或未具顯著保險風險者,均應先進行測試並認已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5條)。
(二)明定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有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該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分出對象、相關調節表、再保險合約群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不履約風險假設及其變動之敏感度分析等重要揭露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並刪除授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規定,移至「準備金辦法」予以規範 (修正條文第13條)。
(三)考量其他危險分散機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其他非傳統再保險業務,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修正條文第17條)。
三、「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為符合IFRS17之規定,並考量目前國內三家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特性及監理一致性,增定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需提存之準備金(同「準備金辦法」所稱之新興工具),除保留原第5條及第6條有關特別準備金之規定並變更條次為第4條及第5條外,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原第3條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原第8條賠款準備金及原第9條之1責任準備金之規定。
(二) 明定專業再保險業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7 條)。
(三)刪除原第4條專業再保險業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及原第八條之一負債適足準備金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準備金辦法」、「分出分入管理辦法」及「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相關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附件如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架構對照表。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產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準備金辦法);8968-0782(分出分入管理辦法);8968-0597(專再管理辦法)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有關「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下稱準備金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下稱分出分入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準備金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三章再保險業務專章,並分為再保險分入、再保險分出及其他再保險業務等節,另配合調整章節架構(詳修正架構對照表)。
(一) 基於直接承保合約與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有關適用模型、評價之差異,明訂保險業辦理分入、分出再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分入(分出)責任準備金、分入(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分入(分出)賠款準備金、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分入(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等(修正條文第39~46 條、第47~52 條、第 54 條)。
(二)增訂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長年期保險商品因經驗發生率偏離致保險業準備金提存不足時,指定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53 條)。
(三)為規範保險業辦理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如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爰增訂保險業應依合約型態提存與新興工具有關之各種準備金(修正條文第 55 條)。
二、「分出分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為符合IFRS17規定,明定保險業應就所發行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契約,個別評估保險風險之顯著性,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再保險契約具有財務融通之目的或未具顯著保險風險者,均應先進行測試並認已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修正條文第5條)。
(二)明定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有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於財務報表表達或揭露該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分出對象、相關調節表、再保險合約群組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不履約風險假設及其變動之敏感度分析等重要揭露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並刪除授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規定,移至「準備金辦法」予以規範 (修正條文第13條)。
(三)考量其他危險分散機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明定其他非傳統再保險業務,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修正條文第17條)。
三、「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為符合IFRS17之規定,並考量目前國內三家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特性及監理一致性,增定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需提存之準備金(同「準備金辦法」所稱之新興工具),除保留原第5條及第6條有關特別準備金之規定並變更條次為第4條及第5條外,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原第3條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原第8條賠款準備金及原第9條之1責任準備金之規定。
(二) 明定專業再保險業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7 條)。
(三)刪除原第4條專業再保險業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及原第八條之一負債適足準備金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準備金辦法」、「分出分入管理辦法」及「專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相關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附件如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架構對照表。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產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準備金辦法);8968-0782(分出分入管理辦法);8968-0597(專再管理辦法)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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