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房屋稅2.0三讀通過,近42萬戶自住房屋受惠!
高雄市依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相關基準及辦法擬具《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今(21)日經議會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落實居住正義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本市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本市自治條例。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單一自住稅率由1.2%降為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降為1%,預估本市約有42萬戶納稅人受惠。由於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尚未設立戶籍的屋主,一定要在今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才能適用1.2%或1%較優惠的稅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1.5%;5-6戶每戶2%;7戶以上每戶2.4%。
(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屋稅,起課1年以內,每戶2%;1-2年,每戶2.4%;2-4年,每戶3.6%;4-5年,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
(三)上述房屋類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2戶以內每戶3.2%;3-4戶每戶3.8%;5-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12類房屋,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為單一稅率1.5%,其餘則按2.0%課徵。
- 記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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