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F法規加嚴 未取得設置許可證之鍋爐均屬新設污染源

【民眾新聞黃楸玲/台北報導】



為使環保主管機關確實掌握污染源的運作及污染排放情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置或操作前,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操作及燃料許可證,經試車作業或功能性測試等審核程序確認污染源之燃料使用及空氣污染防制情形後,始得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運作,以落實污染預防之目的。



近期外界關注桃園市3家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發電廠適用法規之疑義,環境部表示由於此類發電廠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照空污法規定,3家SRF發電廠應於污染源設置前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設置許可證。



環境部強調,於113年6月20日預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外界疑慮之戴奧辛等污染物排放予以加嚴,尚未依法申請取得地方政府核發設置許可證之鍋爐,均適用「新設鍋爐」的規定。



為避免各界混淆相關適用認定,環境部後續將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之適用對象加註空污法意旨,明示未取得設置許可證之鍋爐,當以新設鍋爐認定之。



此外,我國參考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將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經過篩選、破碎及混拌等分流處理製成SRF,作為鍋爐替代燃料並減少排碳。



針對過去外界質疑管理強度等問題,環境部除已於113年3月22日完成修正「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強化審查制度及管理規範外,環境部並成立「SRF營運體檢輔導團」透過逐廠訪視、檢查及輔導,診斷問題及提供改善建議,將於9月提出體檢報告書。



環境部持續檢討整合相關規定,在體檢報告完成後的3個月內提出SRF管理辦法,並研議運用數位化工具強化管理。後續將盤點SRF營運動態及效益,預計在113年底前完成SRF白皮書;中長期則促進業界自行組成聯盟,從製造到使用建立完整的自律規範,建構SRF轉廢為能良好的環境,減少民眾疑慮及維護環境品質。



SRF法規加嚴 未取得設置許可證之鍋爐均屬新設污染源

SRF 管理與國際接軌(圖:環境部)


更多新聞報導:

有效運用智慧空品物聯網大數據 環管署與彰化縣環保局聯手揪出違規業者

維持公正性 利益迴避是基本價值 環評審查公信力無庸置疑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人氣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