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裝設電動百葉窗,若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相關規定將查報拆除

民眾使用陽臺時,因光線調節、隱私保護、防風擋雨等因素而裝設電動百葉窗。然市面上相關業者時常標榜自家產品符合政府規定之標準而鼓勵民眾裝設,建管處表示,於陽臺裝設電動百葉窗如有軌道或固定式,可能涉及違反臺北市目前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民眾裝設前應詳加了解或洽詢建管處,以免遭受不必要之損失。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十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倘經民眾檢舉,建管處將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則將查報拆除。換句話說,如屬九十四年底以前建造執照,外牆未拆除者,於陽台欄杆加設固定式或軌道式百葉窗則拍照列管,如屬九十五年以後建造執照,對於有軌道式或固定式之百葉窗,應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九條之規定,即其最低透空率需達70%以上,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

建管處呼籲民眾,拍照列管屬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之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但經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仍應查報拆除。民眾若有陽臺裝設電動百葉窗等相關問題,歡迎向建管處詢問,服務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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