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再利用機構當掩護亂倒廢棄物 牟利上億13人起訴

彰化線西鄉再利用機構蕭姓負責人等人涉嫌假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名義,非法清理事業廢棄物,伺機運至各縣市棄置,牟利1.64億元,彰檢偵結,依違反廢清法起訴13人。

彰化地方檢察署今天公布新聞稿,這家線西鄉再利用機構只能收受可供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R-0201),再利用處理後的塑膠產品僅可出售給塑膠工廠,卻違法向1家承攬台中市明傳產業園區開發計畫公共設施工程的營造公司收廢棄物。

此家營造公司在施工期間,發現遭掩埋大量已不可進入「再利用」處理體系的D類事業廢棄物,數量達9491.66公噸,若依法申報進入處理場,估算將支出新台幣約1.6億元處理費。

再利用機構蕭姓負責人與陳姓、何姓等環保業者勾結,向台中市環保局假稱有再利用能力及意願,將營造公司廢塑膠混合物包裝為可供再利用廢塑膠,並在各縣市尋找非法掩埋地點棄置,或回填至土地,以此牟利。

整起案件因由,有駕駛在民國111年6月載運廢塑膠混合物前往高雄1家環保公司傾倒遭拒,返回彰化縣再利用機構途中,於國道3號車禍導致車輛失控翻覆,環保人員前往稽查,得知駕駛違法處理廢棄物,經檢警長期蒐證後全案曝光。

檢方認為,被告13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規避及謀取高額D類事業廢棄物處理費,刻意將非屬可再利用的廢棄物,指為可再利用廢棄物,並以再利用機構作為掩護,集中後伺機棄置於各縣市,除嚴重破壞環境,也危害廢棄物管理體系健全運作,將資源循環污名化,因而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將非屬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以「假再利用」方式處理,再伺機棄置的環保犯罪型態,已成為台灣環境保護大敵,是環保與司法機關環保案件數量最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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