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王鴻薇指住綠能廠商豪宅 潘孟安興訟獲賠50萬元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擔任總統賴清德競選總幹事時,住綠能廠商豪宅。潘孟安提告求償及移除文章等。台北地院今天判決王鴻薇支付潘孟安50萬元及移除文章,可上訴。

全案緣於,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去年12月間表示接獲爆料,時任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潘孟安長期入住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豪宅「力麒御品」。

潘孟安表示,他只是短時工作、租屋,卻被不實影射,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50萬元,並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和網址,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判決指出,依王鴻薇提出LINE對話紀錄可見,王鴻薇所為言論的背景,是與民進黨提名賴清德為總統參選人之事有關,依對話可推認爆料人早已告知王鴻薇,有關潘孟安居住本件房屋的事實,王鴻薇乃決定選在侯友宜登記後的適當時機發布,潘孟安主張王鴻薇所為言論是企圖干擾影響潘孟安於當時作為民進黨113年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輔選工作,並非無理由。

判決指出,LINE對話紀錄中,爆料人已表示:「力麒回應說,楊宗不認識潘,是透過人租的,每月6萬8。潘還未回」等語,對潘孟安有利的消息,就算王鴻薇懷疑潘孟安有與楊宗所屬集團間有不法情事,對此事實也應予適當揭露,但王鴻薇沒有適度揭露。

審理期間,潘孟安已提出房屋租賃書、匯款單、屏東縣政府函等件影本及聲明書;王鴻薇指稱潘孟安應舉證房屋是由潘孟安本人承租等語。

合議庭指出,潘孟安委請助理辦理租賃房屋事宜後,與助理同住此房屋,這與常情無違,潘孟安主張他居住房屋是為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辦理輔選事務,而委由助理承租房屋,每月租金為新台幣6萬8000元,應可採信。

合議庭審酌,王鴻薇發表相關言論時為立法委員,且依她學經歷,曾任台北巿議員及多年在媒體工作經驗,對有關揭弊的合理查證事務應熟稔,但本件王鴻薇言論發布,是否基於善意或於發布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已有疑問。

判決指出,依據LINE對話紀錄,爆料人提供楊宗等資料後,由王鴻薇助理就潘孟安居住房屋爭議,擬「金屋藏潘?!王鴻薇曝潘孟安長期入住建商子公司董事長名下豪宅」的新聞稿,內容所指相關集團曾犯貪污、洗錢等罪刑部分,提醒檢調應調查楊宗,相關企業與潘孟安在屏東縣府過去是不是有利益勾結等語,就上述事實與潘孟安的具體關聯性為何,王鴻薇都沒有查證。

判決指出,王鴻薇僅憑潘孟安住居房屋、所有權人為楊宗及公司在屏東縣有光電能源案進行中,即逕自認定潘孟安居住房屋是遭財團供養而發表言論,明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合議庭審酌雙方身分、地位,以及潘孟安名譽受損程度等情形,判決王鴻薇應賠償新台幣50萬元慰撫金,並應移除相關貼文及影片,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言論。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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