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火化場公務員集體收賄3053萬 20人認罪獲緩刑

新北市立火化場席姓領班等21人涉收受殯葬業者共新台幣3053萬元賄賂,協助加速火化等,新北地院考量皆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給予20人緩刑。另1人因有前科,不予緩刑。

檢警調查,席姓男子是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技工,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北市殯葬處殯儀館火化場操爐員,於109年2月10日起兼任領班,負責調派火化場人員並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等。其餘20人則輪流在新北市火化場擔任臨時及約僱人員,負責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

檢警追查,21人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各別任職於火化場期間,殯葬業者會在火化許可證內夾帶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不等現金,或以每具遺體2000元價格按月交付現金,要求火化場人員其細心挑出骨灰雜質、加快火化速度、挑選特定時辰火化、使火化後頭骨更完整、或協助密封骨灰罐等。

檢警調查,長期擔任值班人員的席男及另2名值班人員負責收受殯葬業者賄款後,會由席男在火化表單上註記已付賄款的殯葬業者,以統計收賄件數,並計算當天收賄金額。

檢警查出,如果是席男收受賄款,他會直接放入休息區公用置物櫃內茶葉罐;如果是其他值班人員收錢,則會暫放於操爐區辦公桌抽屜、或變電箱中工作手套內,下班後再放進茶葉罐,席男最後會再將茶葉罐內款項放入上鎖的個人鐵櫃統一保管。

檢警追查,席男每月10日、20日與30日會邀集當天有空者見證並協助計算10天總收賄金額,並平均分配給各期工作人員;席男等7人以此方式分別收受202萬9700元賄款,其餘14人分別收受25萬元至199萬餘元賄款。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席姓領班等21人雖違法,但考量他們都是基層公務員,層級不高,又從事遺體火化、撿骨等一般人不願從事的殯葬工作,且基於傳統民間習俗與信仰,過去確實有給予協助殯葬事宜從業人員「紅包」以化解厄運觀念,現今仍有不少殯葬業者藉此長期、主動交付賄賂以圖業務順利。

合議庭考量,席男等21人於偵查及審理期間都坦承犯行,也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得依法減輕其刑;另審酌他們有悔悟之心等,再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因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量處21人1年9月至2年不等刑度,各需繳納5萬元至30萬元不等金額給公庫,並均褫奪公權2年,席男等20人均緩刑5年。

合議庭認為,楊姓被告因5年內具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的前科,不符合緩刑條件,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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