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奇福遭指涉翁茂鍾案 提國賠二審又敗訴

前法官林奇福主張,監察院指控他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的調查報告與新聞稿不實,請求國賠60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林奇福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徹底調查。司法院於110年間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與法商百利銀行有民事訴訟,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林奇福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明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2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的信賴。

監察院表示,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百利案審結後,2人又單獨會面8次,其中多次是在翁茂鍾拜會石木欽前後;林奇福還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與營養品10次。

監察院指出,林奇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彈劾林奇福,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林奇福涉接受翁茂鍾宴飲及收受襯衫、營養品等違失行為,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至於林奇福審理百利案等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並無迴護、違法審理,不受懲戒。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林奇福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百利案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審查、審理非由他承辦,且當時最高法院採保密分案,無從知悉百利案由他的所屬庭承審,也無從得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且從未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

他另主張,監察院發布的調查報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經媒體報導,已嚴重妨害他的名譽,請求監察院賠償新台幣600萬元,並將此判決刊登於報紙頭版頭,及刪除新聞稿部分內容,另於調查報告中加註與事實不符等文字。

北院認為,監察院行使間監察調查,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增進公共利益,屬合法、正當並具公益性的公權力行使,且監察院綜合調查資料的直接、間接證據,對內容形成合理確信,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真偽,屬善意言論,且為職務上行為,符合免責情形,因此判決林奇福敗訴。林奇福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因職務而報告,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且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的公共利益有關,屬合理評論,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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