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眷村牆面遭潑漆 中市府告文創公司一審敗訴

台中知名景點彩虹眷村,111年遭負責維護的彩虹文創公司帶領員工以油漆覆蓋部分牆面,市府對負責人魏丕仁等人求償,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未侵害所有權判市府敗訴,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中市府於民國102年12月間,因土地重劃取得台中市南屯區原彩虹眷村的土地及建物,因黃永阜持續以油漆彩繪建物牆面、地面頗富童趣,中府決定暫緩拆除建物,並於103年1月規劃開放為「彩虹村」,為台中市知名旅遊觀光景點。

中市府文化局於106年8月,與黃永阜簽訂「台中市南屯區彩虹村認養維護契約書」,約定由黃永阜認養建物,認養期間為106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並於109年8月1日續約至111年7月31日,黃永阜與代理人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依約應於契約期間,認養建物內設施及作品。

中市府主張,魏丕仁因與市府續約不成,夥同公司員工等人於111年7月30日,以油漆覆蓋17面牆面彩繪,致黃永阜創作的彩繪圖案毀損,使建物整體美觀及藝術價值降低,向彩虹文創及魏丕仁求償新台幣150萬元修復費用。

彩虹文創公司則主張,黃永阜於99年、101年間,將已完成及未來創作的作品著作權,轉讓予魏丕仁等人,魏丕仁於102年帶創作團隊進駐,開始規劃、美化彩虹村。彩繪畫作屬人類精神創作,與民法第811條所規定的建物材料成分權利歸屬問題有別,市府無視著作本身特殊性,援引民法物權規定,主張擁彩繪所有權利,於法難認有據。

彩虹文創公司認為,依認養契約,認養契約期滿時,魏丕仁及彩虹文創公司負回復原狀後返還的義務,契約並未約定應保持彩繪牆面「現狀」返還。建物於106年間交付認養時,包括本件17面牆大部分牆面、地面均為素面,並無任何繪畫、塗鴉,認養期間才由魏丕仁等人進行粉刷、塗鴉及彩繪創作、改作,魏丕仁無意將著作權利無償讓與他人。

法官審酌,黃永阜已將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作品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魏丕仁等人,魏丕仁有權加以重製、改作;黃永阜與中市府簽訂的認養契約,對已創造完成的彩繪作品,可加以改作甚至重新創作,黃永阜對彩繪作品管理處分行為,並不會構成對市府所有權有不法侵害,魏丕仁與公司團隊,依黃永阜授權得依契約自行管理牆面或地面上彩繪,於法有據。

法官認為,魏丕仁等人於認養期間,確實已進行建物地面牆面破損掉漆維護、地面破損使用、美化等營繕工作,雖於認養期間即將屆滿前,有將部分彩繪作品以油漆塗抹覆蓋行為,但並未導致建物外觀價值較認養前減損,難認有不法侵害市府所有權情形,日前判處市府之訴駁回,可上訴。

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的知名景點彩虹眷村,由黃永阜自97年間開始,因閒暇而拿著畫筆彩繪房舍與圍牆而成,綺麗具特色的繪畫讓他獲得「彩虹爺爺」的封號,黃永阜於今年1月間以101歲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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