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灣鄉長(溫)志強遭控放行廢棄物掩埋 二審判無罪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苗栗地院一審判他6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他依法處理廢棄物,今天改判無罪,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109年3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

(溫)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將掩埋場大門備份鑰匙交予江姓包商,由江男將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內。

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的清潔隊隊員,在「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廢棄物清理費繳款書」填載類別欄位為一般廢棄物、金額新台幣2萬5000元等不實內容後,由江男持繳款書繳款辦理驗收通過,業者因而得以省去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因而獲取不法利益計15萬8330元。

苗栗檢方偵辦後,認定(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溫)志強等3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溫)志強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查出,依據96年公告的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規定,代處理廢棄物項目包括鄉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可見苗栗縣三灣鄉得依自治條例,處理及清除鄉內一般事業廢棄物。

此外,廢棄物清理施行細則規定及環保署函釋,「鄉(鎮、市)公所除受縣環保局依廢清法規定委託外,不得執行一般廢棄物處理工作;但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也是執行機關。

合議庭審酌,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至今未經行政院、中央環境衛生主管機關、縣政府等,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函告為無效,現仍有效存在,則上開自治條例自屬(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為本件行政行為決定時的法源依據。

合議庭認定,(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依循自治條例協助業者處理、清除PU跑道廢棄物,並根據鄉自治條例規定向業者收取規費,尚難認(溫)志強等3人有何圖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主觀犯意存在。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包商等3人均改判無罪,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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