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對外投資審查 產創條例三讀違者最高可罰千萬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第22條等條文今天三讀通過,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且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底初審通過,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其中,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主管的產創第22條原本規定,從事國外投資新台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若為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濟部說明,修法主因為避免產業關鍵技術外流,以及台灣成為技術外流的破口,影響產業競爭力和國家安全,此外,也可集中行政資源在高風險投資案件,提升審查效率。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經濟部說明,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事後管理,經濟部表示,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的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工商團體曾反映,產創第22條等條文規範不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且罰則過於嚴苛。經濟部說明,關於產創第22條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和金額等規定,將廣納各界意見,於子辦法訂定完備後,再公布施行,以利企業對外投資有所依循。

根據規定,第22條等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經濟部表示,子法完備後,才會報請行政院訂定上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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