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報導兒少性犯罪者 衛福部:最快1個月定原則

各界議論媒體能否揭露幼兒園教保員性侵害事件資訊,衛福部今天說,基於認定困難且媒體擔心誤踩紅線挨罰,將儘速邀集相關單位、團體討論,制定報導原則,最快1個月內出爐。

台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毛畯珅涉性侵學童案持續擴大。外界質疑,有家長曾向媒體爆料,但媒體基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不得揭露兒少事件相關資訊的規定,而沒有報導,痛批法律成加害者保護傘。

監察委員昨天公布幼兒園名稱及涉案教保員姓名,但台北市長蔣萬安今天仍囿於兒少權法第69條相關規定,呼籲中央定出更明確的標準讓地方遵循。

媒體到底能不能報導引發正反議論,衛生福利部今天下午臨時召開記者會,政務次長呂建德回應指出,兒少權法69條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已經受害或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要求媒體在報導時,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該兒少個資,「並未規定不得報導該事件或保護加害人隱私」。

呂建德說,基於媒體報導認定困難且擔心誤踩紅線挨罰,將儘速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媒體公會代表等共同討論,制定媒體報導原則,最快1個月內出爐。

他強調,科技發展社會變遷快速,政府會因應社會發展來進行相關修法,不過,地方政府基於職責應盡督導之責,不容許忽視,中央將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與保障家長及兒少權益。

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補充說明,事實上現行法令包含例外不罰的狀況,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

至於法條中所指的行政機關,郭彩榕解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將來若要變得更有制度性,原則更清楚,將在修法時一併考量,廣納各界意見參考。

媒體詢及,未來性侵害防治法是否也會跟進,公布性侵累犯個資。郭彩榕說,現行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性侵犯出獄後必須向警政機關登記,提供特定人員查閱,並不是主動公開揭露,若要公開揭露涉及修法,須取得社會共識才有辦法進行相關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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