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獲利共享 虧損自負 合理嗎?


【投書】獲利共享 虧損自負 合理嗎?


蔣禮/自由撰稿人


媒體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推出高利率的外幣存款商品,吸引投資者賺取利息和匯差。根據所得稅法,買賣外幣所得應扣除成本後,於次年5月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


例如:甲君於2022年以1200萬元兌換美元並存為1年期定存,2023年到期後將本息換回,共得1320萬元。增益120萬元中,40萬元為存款利息,由銀行發憑單供申報;另80萬元為因匯率變動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需甲君自行申報。筆者認為此一課稅存在幾個不合理的地方:


1.稅收僅對盈利部分徵稅,而對虧損不予考量:文章只提到對匯率波動賺取的收益徵稅,但並未考慮到投資人可能因匯率變動產生虧損的情況。如果賺取的利潤徵稅是合理的,那麼一旦投資者虧損,理應允許他們在申報時抵扣該虧損,這樣才能公平地反映出投資的實際收益或損失。


2.資訊不對稱與稅收負擔:在目前的稅務系統中,金融機構通常會代為扣繳並填發利息所得憑單,這使得投資人對其所需承擔的稅務義務有一定的認知。然而,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差收益則需由個人自行計算並申報。對於不了解相關規定或缺乏專業知識的民眾而言,這樣的要求增加了稅務申報的複雜性和風險。政府應該考慮提供更多的指導或協助,確保納稅人能準確地完成申報,否則會導致資訊不對稱,進而增加投資者的稅收負擔,甚而導致納稅人遭罰款。


從以上兩點,看到此稅務申報的合理性上存在不足,忽視了虧損抵扣與投資者的稅務負擔,這可能導致投資者在「營利共享,虧損自負」的前提下感到不公。政府應考慮在稅務規定中更加全面地考量投資者的實際情況,以確保稅務負擔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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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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