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4銀行帳戶給詐團 法院判應賠1785萬元

張男提供4個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另名集團成員詐騙林男,林男將戶頭內1785萬元陸續轉帳到張男的銀行帳戶,林男發現被騙後提告,法院判提供帳戶的張男需賠1785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林男接到詐騙集團通知,指涉及刑案需匯款供調查,因此依指示陸續匯款22次,先後將銀行帳戶內的新台幣1785萬元轉至指定帳戶,林男事後發現被騙報警,檢警循線查出林男匯錢的帳戶持有人為張男,男子遭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林男也提告要張男賠償1785萬元。

張男遭查出,提供4個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地院法官審理此案時,張男辯稱,前同事以要美化帳戶為由向他借帳戶及提款卡,他不知道前同事是詐團成員,不過因張男無法證實說詞為真,法官並未採信。

地院法官認為,起訴書雖認定張男是詐欺人員,但案件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或詐欺為3人以上共同犯,也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詐欺人員以冒用公務員名義進行詐騙,無法認定被告所幫助對象為「詐欺集團」。

法官指出,但張男行為仍觸犯刑法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等罪,但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以及提供的金融帳戶為4個、被害人人數為1人,因此判處徒刑6月,至於被害人請求1785萬元的賠償有理,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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