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防治難落實?性工法修法周年 婦團提4大缺漏

【NOW健康 楊芷晴/台北報導】因前年爆發一連串Me Too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政府啟動性平三法修法,至今屆滿1周年,其中修法幅度最大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在施行1年後,在調整最多的職場性騷擾防治部分,是否有達到預期成效?在實務操作上是否有盲點需要再修正?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基金會日前共同召開總體檢記者會,發現無論是被害人的需求、企業落實的困難、主管機關政策的缺漏等皆應檢視補強,並具體提出4大法規及政策建議。
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 因法源差異大相逕庭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勵馨基金會在性騷擾被害人的服務中看見,性騷擾不一定會有明顯的外在傷痕,但內心卻往往遭受極大的壓力與創傷,需要專業人員協助相關申訴程序,因此特別關注性平三法修法施行1周年的狀況,尤其是性騷擾防治部分。
但目前官方統計只有提供去年3/8施行到去年6月底的數據,共計有543件,其中有134件(占24%)來自公務機關,當然除了公務機關落實申訴、通報制度外,對於公務機關的職場性騷擾狀況,在目前完整年度的統計分析資料還未看見,值得後續觀察。
若遭遇「職場性騷擾」法條適用《性工法》,在勵馨113年接獲1,063通諮詢電話中,被害人只能自己逐一向各個窗口洽詢各項服務,不僅與《性騷擾防治法》沒有達到整合的目的,甚至在重述過程中,更加重心理創傷。面對資訊細節不清楚、補助資源不到位,許多被害人、甚至雇主都不清楚有哪些權益,更遑論提出申請。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已飽受身心壓力,《性工法》的現行制度卻讓他們如無頭蒼蠅般,在各個窗口流轉。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性騷擾防治法》,明文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讓被害人權益不因法源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才能更有效地接住被害人。
▲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共同舉辦《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週年總體檢記者會,呼籲勞動部就被害人扶助資源到位、啟動雇主輔導、監督機制,以及相關法規的修正與整合進行改善。(圖/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提供)
職場常見權勢性騷 被害人難以信任調查機制
另一方面,《性工法》規定除非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否則被害人必須先向雇主提出申訴,由公司組成小組進行調查。然內部調查人員參差不齊,是否具備「性平意識」、「相關法規知識」,甚至在申訴調查中,若行為人職務比內部調查委員高,其是否中立、客觀、具有同理心,公正性受到質疑。王玥好建議,主管機關應明定汰除不是任調查人員,並提升內部調查品質,以確保被害人權益獲得保障。
處理這類事件時,甚至有部分雇主將性騷事件簡化為「雙方誤會」,因此採取勸退被害人不要申訴,或要求自行封鎖行為人等方式消極應對,試圖私了。然而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讓被害人面臨更大壓力,無法獲得應有保護,雇主更已違反法律規範,將可能被裁罰。
再者,部分企業曾反映案件若未進入申訴程序,對於如何在顧及保密的前提下適當隔離被害人與行為人,感到相當困擾;而實務中亦經常可見企業雖已依法完成申訴調查程序,卻未採取更積極的因應作為以避免侵害持續發生,「速食企業案」就是其中1例。
強化企業責任 政府應入場輔導並強化監督機制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進一步表示,行政院近期發布的2025年性別圖像中,我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落後於新加坡,台灣已不再是亞洲第1位,其中職場環境友善與否也影響女性參與勞動市場的意願,值得警醒。根據勞動部「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最近1年有3.7%女性受僱者曾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男性受僱者則有0.5%,若以當年全台受僱人數估算,可能有將近17萬人曾在最近1年遭受性騷擾,通報數字恐遠低於實際案例的100倍以上。
另外,現行《性工法》第12條第7項雖規定「性騷擾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後續勞動部函示便擴大解釋,將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等情形納入法條規範中。然法條適用卻與法條原意全然不符,呼籲勞動部應盡速修正有關「不特定人」、「公共場所」等不符現況之法條用語,避免適用上的困惑與爭議。
綜上,針對前述主管機關政策及相關法令未盡完備之處,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共同提出以下4大建議,希望讓防治制度更完善:
1.整合兩法防治責任與被害人服務資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防治責任與《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場所主人防治責任規範互相呼應。建議:整合於兩法的防治準則中,讓事業單位能夠明確理解如何兼顧兩法責任,此外,應整合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確保受害者權益受保障,讓被害人能獲得更完整的服務資源 。
2.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人才資料庫」汰除機制及內部調查品質提升:目前勞動部人才資料庫中的名單眾多,事業單位難以篩選合適的調查委員,且亦缺乏不適任名單汰除機制。建議:應明定汰除標準,並在內部委員品質把關上,要有更具體的改善措施,以避免不適任人員影響案件的處理品質,甚至造成受害人二度傷害。
3.提供明確指引、啟動入場輔導、增加監督機制,引導企業落實防治責任:《性工法》課以雇主嚴謹的防治責任,但在相關資源及操作細節卻尚未完備。建議:勞動部應針對雇主提供更詳細明確的補救措施建議,並適時啟動入場輔導,建立監督鼓勵機制;此外,若要委託民間團體發展相關機制,也應編列充足預算及配套措施,不應便宜行事。
4.修正法規而非擴大解釋,避免徒增適用困擾:建議修正現行《性工法》第12條第7項法條文字,明確化性騷擾事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而非仰賴勞動部逐一函示,以確保法律規範符合實務需求,避免主管機關與事業單位適用上的困惑與爭議。
# 首圖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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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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