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目的為何? 藍白:加強監督行政

「監察院已有彈劾、糾舉權,是否有罪也可由司法機關認定,立法院增設調查權的目的為何?」大法官黃昭元6日在憲法法庭國會改革釋憲辯論庭如此提問藍白黨團。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回應說,立院調查權只是要加強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不會侵犯監察院權力,例如決定是否要繼續撥付行政院治水預算。



調查權侵犯監察院?

黃昭元表示,目前監察院已經有彈劾、糾舉之權,而官員若有犯罪,可由司法機關認定,立法院卻要有調查權查弊案,此調查權是否為最終的「目的性權力」?立法院會認定受調查對象有罪嗎?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先回應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依照釋字585號解釋,是手段性與輔助性的權力,用來監督行政部門所用,且不會有侵害監察院的問題。他舉例說,立法院與監察院都有調查國發基金投資出現違法開發的狀況,監察院有對該案做出糾正報告,立法院也有立委關注此事,兩者各自平行沒有衝突。



要了解監督事實

但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指出,立法院的調查權目的並不清楚,查完以後要給司法院還是監察院,如果又要多一手,何需立法院進行調查?還有侵害人民權利的疑慮?



翁曉玲則舉例說,以前瞻預算來說,高雄花了大量預算進行治水,但此次颱風來卻還是淹水,「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要了解監督事實。」她強調,在調查權行使過程中,立委可以找高雄市政府相關官員,還有施作工程的廠商進行詢問,否則行政院年底又編列治水預算,立法院要給還是不給?



她指出,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監督,作為立法院審查預算等權力行使的依據,不會與監察院、司法機關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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