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政局提醒房仲廣告檢舉須附真實姓名與具體事證


臺南地政局提醒房仲廣告檢舉須附真實姓名與具體事證


【今傳媒/記者張淑慧 報導】近期北部地區傳出房仲業界大量未下架廣告遭檢舉,引發社會關注,為加強經紀業管理並落實資訊透明,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強調,對於檢舉案件的受理,若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或未附具具體事證,將依規定不予受理,以避免惡意或不實檢舉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費。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者需在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方可刊登廣告及進行銷售,且廣告內容須與事實相符,並標示經紀業名稱。如違反規定,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地政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目前仍公開於網路及社群平台的廣告,如未有合法委託銷售契約,應立即刪除或下架,例如:1. 未簽訂委託契約即刊登廣告;2. 雖於委託銷售期間刊登,但委託期間屆滿未續約(逾期未下架);3. 委託銷售期間物件已出售,卻未在廣告中明示「已售出」等字樣。上述情形皆應刪除或下架。此外,廣告內容應標示經紀人員真實姓名及相關證明文件編號,以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


地政局再次呼籲業者及從業人員,無論在臉書、IG、Threads、抖音等社群或影音平台,只要是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可接觸的內容,皆屬廣告範疇,應定期檢視發布內容。發文者應主動新增或更新資訊,對於已失效或與現況不符的舊案,應立即下架或更正,並秉持自律與專業精神,確保資訊正確性,共同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圖/ 記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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