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司法3-3】更保、犯保修法與時俱進 法務部動起來、學者律師提建議


【柔性司法3-3】更保、犯保修法與時俱進 法務部動起來、學者律師提建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宣示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為使司法保護更完善,法務部已經研擬修訂施行了48年的更生保護法,重新界定被保護對象身分;同時,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洪文玲、執業律師徐承蔭也對去年修正後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出更完善的修法建議。


更生保護法在65年訂定施行後,歷經69年、91年及99年3次修正,34年間只增加了2個條文,修正幅度有限,隨著時空推移,更保法些許規定「跟不上時代」,需要進行大幅修正;109年開始啟動修法,今年剛完成內部探討,準備要提出來預告,待各界討論後,才會呈送行政院。


法務部保護司長林嚞慧表示,修法目的是要與時俱進,例如現行更保法規定是終身保護,更生人隨時來申請,更生保護會都必須保護,但更保資源有限;更保法修正也討論到是否設定保護期限,也就是更生人銜接社會的期間,因為日本或者韓國都不是台灣現行的樣子。


林嚞慧說,早年的更生保護,重點不是在毒品犯,但是現在毒品更生人佔的比例是最高的,毒品的問題必須要解決,否則會成為犯罪的淵藪,直接危害到社會治安。他說,一般犯罪可能有酒癮、毒癮、精神疾病,這些在整個更生保護的部分,跟監護要怎麼銜接?都是要修法的地方。


另外,保護對象方面,例如觀察勒戒能不能成為更生人?少年犯能不能成為更生人?對象或者方法,已經很多都不一樣,要重新架構。因為需求也不同,很多都已經不合適,所以必須修法,與更生保護有部分互動的保安處分執行法,在111年大幅修正後,仍在針對需求的變化歸納意見,讓法可以修得更完整。


再例如性犯罪的更生人,出獄前要做有沒有「高再犯」的風險評估,如果屬高再犯風險,就必須刑後強制治療,這個部分就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如果不需刑後強制治療,檢察官可以按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配戴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因為科技設備監控必須安裝居家讀寫器,如果更生人家屬怕隱私曝光不願意收容更生人,就必須為其安置居住的處所,這就需要更保的協助,這些都是舊法未顧及部分,都在這次修法討論中。


基隆分會林主委對更保法的修法建議指出,更生的專員跟個案管理師,雖然是逐年有在增加,但是大家的個案數都還是非常吃緊,希望人力的資源能夠再挹注。此外,更保的志工普遍較為年長,台北分會的林光中老師已經78歲、基隆榮觀的邱寶偉老師已經75歲、吳建福老師73歲,即使最年輕的林主委也已經60歲。林主委建議,修法增加對年輕人的吸引力,讓更保添加新血。


林光中則建議,放寬「良民證」對前科紀錄的記載,類似設定期限後就加以遮蔽,以利更生人就業。林主委也建議,對於臨時攤販的管理,在兼顧市容及幫助更生人的前提下,找出折衷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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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去年已經修法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曾是犯保專任人員的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洪文玲建議未來的修法方向,盼能建構相關單位資源網絡的連結。洪文玲指出,依犯保協會之官網及評鑑的報告內容中,尚未見到明顯且具體的合作模式,各分會與各縣市政府的連結部分仍然流於形式上的拜會行程,未有顯著連結強度之合作網絡模式,亦未見相關單位因應新法而有設專人服務規劃。


此外,以「性侵案件」為例,各地方檢察署審理的性侵案件已佔總體審理案件的60%以上。然而,這類案件多未經過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之服務,而是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直接提供服務。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機關與各地家防中心之間的合作較少,這導致在許多情況下,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綜合性的支持和服務。因此,有必要強化兩單位之間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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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徐承蔭表示,犯保法應加強「重傷」服務照顧。依犯保協會(113)的統計資料,重傷案件數(警察分局保護官通報),113年1月至4月共通報583件,包含死亡479件、重傷66件及其他38件。去年(112)同期共通報66件,包含死亡50件、重傷3件及其他13件。犯保法第二章保護服務章施行後之前4個月(112年7月至10月)共通報309件,包含死亡258件、重傷28件及其他23件。


根據資料顯示,犯保機構與外界轉介的案件類別,仍主要以死亡案件作為通報對象。然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6項,重傷被定義為:因犯罪行為致使身體受到侵害,達到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規定之傷害程度,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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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此修法,犯保機構需應對擴大「重傷」定義所帶來的案件量,並積極需與各地犯罪被害保護官合作,提供更明確的重傷認定標準,並對「醫療機構社工室」建立連絡網絡,以增加服務對象。此外,若案件被害人日後逐漸康復,不再符合該會服務之重傷標準,須訂立規則明定,目前尚未建立相應的退場機制,恐造成個案二度傷害。


另外,加強宣導修復式司法制度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洪文玲指出,根據案件數據統計,從102年至112年共5件進入修復式機制平台,但修法後至今無新增案件,應分析為何修法後無新增修復式司法案件,找出可能的原因。


數位性暴力法散落在刑法、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防治法等5法,但跟被害人保護習習相關的就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確實是對被害人,尤其是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命令加害人刪除在互聯網上發佈的涉及被害人的個人訊息、照片、視頻等敏感內容,命令加害人不得散佈、分享或轉發任何涉及被害人的數位內容,這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保護措施。


然而,數位性暴力法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皆是近年新修法律,普遍社會大眾仍不甚理解,若當事件發生,恐不知如何求助,犯保協會宜思考與相關司法單位聯合,加以宣導。


「最重要的是法律服務。」徐承蔭指出,依犯保協會統計於112年共計服務10萬人次,其中40%是法律協助。然而,目前尚未見犯保協會針對此項了解是否符合犯罪被害人所需,因此,關於律師的酬金和服務品質,需要更多檢驗機制才能確保個案得到妥適服務品質。


徐承蔭說,犯保機構應考量律師的酬金可能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所提供的服務類型、律師的專業水平、地區性因素和市場需求等。同樣,服務品質亦受到多個因素的影響,例如律師的專業能力、溝通技巧、個案滿意度等。他認為,透過多個因素的評估,可以更全面和客觀地瞭解律師酬金和服務品質的水平,從而提高服務的專業水平和質量。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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