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涉收賄百萬 更審逆轉改判7年半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涉收賄百萬壓低縣營金酒公司酒基售價,並讓廠商有利取得特定標案,案經一審判8年、二審改判無罪,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金門高分院再改判7年半,可上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時,依據相關事證認為李沃士收受徐男新台幣100萬元賄賂後,應其請託利用職權對金酒公司董事長等評價委員施壓壓低酒基售價等行為,顯具有對價關係,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民黨籍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涉於民國100年7月與妻子返台接受競選期間徐姓金主宴請,徐男伺機在小會客室內交付李妻包有100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並以「暑假帶小孩出國旅遊購物」名義要求轉交給李沃士,實質上是要求協助利用縣長職權壓低金酒公司酒基售價,檢調偵查蒐證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金門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認為李沃士身為金門縣長,卻僅因徐男曾大力金援贊助競選經費,先是安排徐男屬意人選擔任金酒總經理跟營業組長,以利日後有利取得合約,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據此根據相關事證,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不過,二審金門高分院認為,李沃士夫婦收受百萬賄款犯行僅有徐男證述可憑,且其所述有前後不一瑕疵,加上其他證人都沒親眼見到行賄過程,據此依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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