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電經理索賄20萬 判刑5年6月定讞

前台電公司周姓經理因涉及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廠工程採購案中索取賄賂,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擔任台電公司綜合處林口工作隊經理期間,負責辦理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廠工程採購案,於民國103年間涉嫌向業者建議虛灌模板面積,以利業者多領工程款,並收取其中的新台幣20萬元做為賄賂。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周男不屬於刑法規範的授權公務員,且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廠僅供台電人員內部訓練,並非公共事務,因此判決周男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則認定,周男具備法定職務權限,且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廠雖主要作為訓練場所,但實質上涉及民生用電相關人員的訓練,具有公益目的,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

周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之處,因此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考量周男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且案件已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案經周男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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