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拒絕行房⋯無性婚姻可以離婚嗎?律師解析「簽字前先懂3件事」

在今日社會,無性婚姻並非罕見現象,但它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呢?夫妻之間缺乏性生活是否意味著關係異常?面對這樣的婚姻困境,伴侶們又有哪些解決之道?如果問題持續未解,甚至伴隨婚外情的出現,該如何妥善處理?《優活健康網》特選此篇,詮善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王仲軒深入分析,並在文章結尾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什麼是無性婚姻?

在當今社會,無性婚姻的現像日益普遍,這種婚姻形態並非代表夫妻雙方完全沒有性生活,而是指夫妻在1年內的性愛次數少於10次,或平均每月不超過1次。事實上,從Google的大數據分析來看,對於「無性婚姻」的搜尋量遠高於「無愛婚姻」,大約高出10倍,這一數據反映出全球範圍內夫妻間少性生活的趨勢正在上升。



為什麼會出現無性婚姻?

在現代社會中,性愛雖然是人類的本能需求,但不少夫妻在婚後卻面臨「無性婚姻」的問題。這究竟是為何呢?是否真的反映了婚姻是「愛情墳墓」?原因其實多元而複雜,以下探討幾個導致性愛減少的可能因素,讓處於此困境中的人有所啟發:

  • 職場壓力大,工作後只想休息,伴侶的吸引力不及睡一覺實在。
  • 子女成為生活的重心,夫妻間的情感需求被擱置。
  • 與長輩同住限制了夫妻的私密時光,使得親密接觸變得尷尬。
  • 承受生育的壓力,生育目標成為性愛的障礙。
  • 日常瑣事引發爭執,感情逐漸磨損,夫妻間的吸引力下降。
  • 隨著年齡增長,身體狀況改變,自我或伴侶的體型變化,影響了性吸引力。
  • 其中一方有外遇,身心疲憊不再願意投入家庭性生活。
  • 疾病或藥物影響性慾,或是性功能障礙卻因顧慮面子不願求醫。

當然,無性婚姻的持續與否依賴於個人態度和夫妻間的相處方式。如果雙方在情感上依然和諧,也可能維持一段無性但充滿情感支持的關係。然而,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感到性生活不滿足,那麼尋求改善的方法便顯得尤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坦誠溝通和專業諮詢可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夫妻之間是否有權拒絕親密關係?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確實負有互相照顧和同居的義務,然而,當涉及到性方面時,則不能有任何強迫的行為。這是因為性行為涉及到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任何一方都有完全的自由及自主權,當然可以選擇拒絕。

因此,如果一方違背了另一方的意願強行進行性行為,這不僅是違反了對方的性自主權,同時也可能構成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等刑事犯罪。此外,這種行為還可能被視為家庭暴力的一部分。家庭暴力和刑事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是並行的,並不是選擇其一,而是兩者都可能同時適用。另一半可以拒絕性行為嗎?



無性婚姻可以離婚嗎?

在婚姻中,性愛往往被視為夫妻親密關係的重要部分,缺乏性愛的婚姻可能會顯得乏味無趣。然而,實際上缺少性生活的婚姻並不一定伴隨著高離婚率。許多夫妻即使失去了激情,他們的關係有可能轉化為深厚的親情。此外,一些夫妻可能因為孩子、經濟因素或生活便利而選擇維持現狀。

當然,如果你對於無性婚姻感到無法忍受,想要尋求改變,離婚確實是一個可行的選擇。那麼,在面對無性生活的婚姻狀態時,可以離婚嗎?

這個答案是不一定的!無性婚姻或許可能成為離婚的理由之一,然而,在考慮離婚之前,你應該瞭解除了無性生活以外還可能導致離婚的原因跟風險,這樣才可以幫助你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權利,進而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決策。在這一過程中,尋求法律和心理諮詢的專業意見是非常有幫助的。

1. 協議離婚
離婚過程可能聽起來複雜,但協議離婚被視為最簡單和最便利的選擇。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離婚意願,不論離婚的原因如何,只要他們能夠協商確定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以及夫妻共有財產和贍養費的分配,這種方式便可行得通。雙方只需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找兩位以上的證人共同簽字證明,隨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這些步驟後,雙方即可正式解除婚姻關係,各自開啟人生的新篇章。這種方式不僅省時,而且在雙方都有共識的情況下,能夠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和情緒消耗,使雙方都能以最和諧的方式解開婚姻的束縛。

2. 調解離婚
面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一致或擔心對方反悔的情況,律師一律建議前往法院聲請調解離婚。透過法院提供的專業調解服務,有經驗的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釐清並解決離婚過程中的各種細節問題,從財產分配到子女監護權等重要事宜,確保整個過程公正且透明。這樣不僅能減少爭執和不確定性,也有助於這段關係更圓滿地結束。法院調解的方式不僅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也為分開的道路提供了一個更明確且穩定的開始。

3. 訴訟離婚
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想要透過法院訴請離婚,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然而,無性婚姻本身並未直接列入該條文第1項的10大離婚條件之中。儘管如此,夫妻可以根據該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的規定,證明長期缺乏性愛已導致婚姻關係嚴重破裂,並經由專業人士的協助及釐清,證明雙方的婚姻從客觀角度看來已無法修復和維持。

舉例來說,台中地區曾發生一宗案例,一對夫妻婚後7年未曾有性生活,丈夫因此被親友嘲笑,遂以性生活不和諧為由提出離婚請求。法官考量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其他重大事由」,認定該婚姻已難以維繫,最終裁定准予離婚。

在面對婚姻中的問題時,律師通常建議先嘗試通過溝通解決。即使是多年的夫妻,也應試著找出保持性生活的方式,這不僅有助於維繫情感,還能避免無性婚姻導致的不和諧。透過積極的溝通和努力,避免讓無性的狀態破壞彼此的相處,將本應幸福的婚姻推向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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