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食物過敏,食藥署提醒 3 原則確保飲食安全

避免食物過敏,食藥署提醒 3 原則確保飲食安全

為保障過敏體質消費者飲食安全,食藥署要求包裝食品業者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並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有 11 類食品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相關醒語資訊。

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

  • 甲殼類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 蛋及其製品。
  • 堅果類及其製品。
  • 芝麻及其製品。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之製品。

  • 避免食物過敏,食藥署提醒 3 原則確保飲食安全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避免食物過敏,食藥署提醒 3 原則確保飲食安全

    食藥署為瞭解國內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實際情況,以及維護民眾消費權益,執行市售食品過敏原標示符合性調查檢驗,分析產品中 11 大強制標示食品過敏原項目,並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抽樣。

    自 110 年起至 112 年,每年各抽樣 100 件市售包裝產品,各年度的符合規定比率,110 年為 87%、111 年為 87%、112 年為 92%。不符合規定之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 3 萬元至 300 萬元,或 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相關產品資訊已陸續公開於食藥署官網不合格產品專區,供民眾查詢。

    食藥署提醒,有過敏體質的民眾應選擇有完整包裝、內容物名稱及過敏原醒語資訊標示清楚之產品,以避免食用含有過敏原的食物而引起過敏反應,若不幸出現因飲食後產生過敏症狀時,應儘速就醫以維護健康。

    食物過敏注意事項

    1. 以確認對特定食物過敏者,建議避免食用過敏食物
    2. 購買食品前詳細閱讀食品過敏原標示
    3. 不小心食用到而產生過敏反應時,則需立即就醫,接受進一步藥物治療。

      文 / 黃慧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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