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灣鄉長(溫)志強涉放行廢棄物掩埋 圖利罪判6年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任內遭檢調查出逾百件不法收賄案遭起訴,另涉放行校園工程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此案一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江姓包商109年承攬三灣國小校園操場工程,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施工期間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費高漲為由,提出追加清理費用未果,尋求由三灣鄉衛生掩埋場收置PU跑道廢棄物可行性。

校方當時向公所尋求協助,(溫)志強不置可否,僅要求廠商江姓負責人直接洽談,而後強行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放行,讓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掩埋場。

判決表示,廖姓清潔隊長聽從(溫)志強指示,將三灣掩埋場大門備份鑰匙交予江姓包商,由江男偕同不知情員工駕駛3.5噸工程車,分3車次將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棄置於三灣掩埋場內。

判決提到,廖姓清潔隊長指示隊員按鄉內露營區代清除一般廢棄物合約收費標準,開立新台幣2萬5000元繳款書,由江姓包商至農會繳款後提具繳款書向三灣國小辦理工程驗收通過,使業者得以省去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因而獲取不法利益計15萬8330元。

(溫)志強辯稱,對於轄內衛生掩埋場不得收受事業廢棄物一節並不知情,因學校反映若無法清運工程廢棄物將影響工程進度,才予以協助處理PU跑道廢棄物;然而廖姓清潔隊長曾傳送「PU跑道應請施工廠商自行找專門處理事業廢棄物的環保公司處理」訊息給(溫)志強,法官認為(溫)志強早已知情且介入廢棄物處理,其所辯為卸責之詞。

法院審酌(溫)志強及廖姓清潔隊長理應奉公守法、不得徇私,為圖利江姓業者,違法提供三灣掩埋場收受PU跑道廢棄物,破壞公務正常運作程序及執法、施政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依2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溫)志強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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