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團抨擊付費餵猛獸 促成陸域保育類動物禁表演

再見鯨豚秀7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動保團體2年前揭露六福村動物園讓遊客餵食猛獸,是消費野生動物並違背動物福祉,於是農業部函釋陸域保育野生動物不得展演,促使六福村修改作法,為限制野生動物展演邁開一大步。

根據農委會111年9月26日函釋,明確陳述「地方主管機關依野保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作成同意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陳列、展示之行政處分時,應敘明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進行表演及與人互動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規定廢止原同意文件。」

回顧當時情況,亞洲善待動物組織(PETA)議題倡議專員林婷憶告訴中央社記者,111年3月動團合力揭發六福村10年養死8隻長頸鹿,反對六福村再進口野生動物議題時,調查了園區的飼養環境,同步揭露付費體驗行程恐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研究、教育目的。

她說,六福村當時很多付費體驗活動,包含非洲獅、孟加拉虎等猛獸,以及東非狒狒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內,動團反對原因之一是遊客付費近新台幣2000元,就可搭乘籠車進入猛獸區餵食獅子老虎等野獸。

林婷憶去了2次籠車餵食動物活動,第1次看到飼育員放雞腿在餵食孔讓獅子進食,第2次是讓民眾用夾子穿出籠車鐵網餵食,有的人故意吊高肉塊,誘使猛獸趴到鐵籠上吃肉,以逗弄戲耍動物為樂,當時隨車人員並未制止,在餵食東非狒狒也如此。

她強調,業者的付費體驗實況已不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輸出入須符合教育、研究目的的規範,變成商業利用方式在消費動物。

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保育組科長邱國皓說,林業署不支持單純為了娛樂做表演、餵食,內部跨單位討論後,最後由農業部發布函釋,做出陸域野生動物展示不得進行表演及與人互動的結論。

函釋發布後,六福村的情況有了改變。邱國皓說,業者先是取消搭乘籠車的行程,後來改成飼育員餵食,遊客必須預約,行程的頻率也降低,因人工餵食猛獸1天不會超過3次;但沒開罰,因無展演許可才會處1萬到5萬元罰鍰。

他也舉例,若是為了讓人工飼養下的動物順利抽血,也會在完成後餵食,作為正向鼓勵,這類餵食則適合錄影後播放解說即可,以此讓更多民眾了解飼養實況。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第2項規定,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保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依野保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者,應於預定陳列、展示開始1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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