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增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強化業者責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也新增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規範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且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預算,用於消防裝備器材。

屏東明揚工廠去年9月22日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管理等。行政院去年曾提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相關修法條文,但因屆期不續審,今天再次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並新增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共增修22條文,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業者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而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草案也規範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另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草案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草案也增訂規範,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或是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這次修法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草案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並由局長主持防護小組、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機制。

草案為確保消防經費及資源充足,也規範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用於消防人員裝備器材等衛生安全事項,且為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要求各消防機關辦理安全衛生工作如有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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