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配職棒商品轉售亞錦賽門票 北院裁定不罰

黃姓網友以總價2000元轉售亞錦賽300元門票及職棒商品,警方認為商品僅值600元,黃男涉當黃牛賺門票價差。北院認為黃男搭配商品轉售門票的行為尚屬合理,裁定不罰。

移送本案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表示,待收到正式裁定書後,再行研議是否抗告。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北市內湖警分局文德派出所11月26日網路巡邏時,發現黃姓網友在臉書社團「台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公開刊登賣票廣告。

警方調查,黃男兜售的亞錦賽大巨蛋開幕戰門票為原價300元的身障票,但必須搭配職棒周邊商品,以2000元價格一起購買。警方查詢周邊商品市價約600元,認為黃姓網友從中賺取價差1100元,派出員警喬裝買家與黃男約定交易。

員警與黃男交易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進行盤查,現場查扣門票1張(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周邊商品鑰匙圈2個(李振昌)、徽章2個(峮峮、曼容)、交易所得現金2000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黃姓網友否認犯行,辯稱想要2個人一起去看球,但只有1張票,所以打算賣掉,又因為不想賣黃牛票,才搭配市價1700元的職棒球團商品一起賣;而中職中信兄弟球團官方正版扭蛋商品,1個峮峮徽章600元、1個曼容徽章400元、2個李振昌鑰匙圈各399元,一起購買是1700元。

裁定指出,黃姓網友告訴警方門票以原價300元販售,並搭配商品一同出售,而商品交易價值無公定價格,足以認定黃男轉售行為尚屬合理,難以認定購票之初即有轉售圖利意圖,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男購買門票之初確實非供自用,不符處罰要件,本月5日裁定不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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