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歌后訴請前夫還逾1800萬元 嘉院判駁回可上訴

月亮歌后李珮菁向嘉義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前夫林姓男子返還不當得利約1800多萬元。因李珮菁未提出事證證明雙方存在保管金錢協議,嘉義地院今天判駁回。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李珮菁與林姓男子結婚後,第1次於民國103年7月2日辦理離婚,並於同年8月26日再度結婚,不過又於105年9月2日再度離婚。

嘉義地院表示,李珮菁主張於97、98年間,分別匯款新台幣1300多萬元至林姓男子某銀行帳戶,由林男保管。後續又匯150萬元至林男某銀行帳戶,也是交由林男保管。後來又應林男要求,將現金350萬元匯到雙方在某銀行開設的共同帳戶,並交由林男保管。

雙方離婚後,李珮菁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日前向嘉義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請求林男返還不當得利,合計約1800多萬元。

林男主張所匯的1300多萬元款項,因當時是夫妻,協議用於家裡開銷、佣人費用、雙方父母所需花費等,財產、債務都是共同負擔。至於其他2筆款項,事隔已久,並不知情,也未經手,更沒有領取。

嘉義地方法院認為,李珮菁分別將1300萬元及150萬元存入林男帳戶內,當時2人是夫妻,李珮菁交付金錢的原因多端,不一而足,尚難以李珮菁交付款項給林男,即認為是林男幫李珮菁保管,且女方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保管金錢的協議。

嘉義地院指出,李珮菁未舉證證明有350萬元的存在及來源,且也沒有舉證證明有將350萬元交由林男保管。因此,李珮菁依據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林男返還1800多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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