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女視導涉索賄千萬 最高法院2度撤銷發回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前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收賄1695萬元,高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矛盾等違法,日前第2度發回更審。

王玉升於民國89年8月至96年12月間,擔任台北縣汐止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里幹事,102年2月至102年8月間擔任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

全案源於王玉升99年間委由友人李昌諭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協助蔡宏昇仲介出售祭祀公業土地。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王玉升明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實際上屬神明會,97年還向調查局檢舉前汐止市長黃建清違法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王玉升102年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卻違背職務通過「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備查,促成祭祀公業售出土地,並收取新台幣1650萬元佣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王玉升一審被判13年、褫奪公權5年;李昌諭被認定為王女的收賄共犯,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宏昇則被依行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王玉升簽訂仲介土地契約在前,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在後,且簽約當時並未承辦祭祀公業業務,以無對價關係為由,改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改認定,王玉升、李昌諭共同收受賄賂,及蔡宏昇交付賄賂,是針對王玉升依其審查祭祀公業業務而來之職務上行為,分別依收賄罪判處王玉升10年徒刑,李昌諭6年10月,蔡宏昇則被依行賄罪判刑2年4月。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王玉升介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買賣,藉由訂定規約備查做為對價關係,但雙方何時達成行收賄合意的犯罪時點,有查明的必要。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對於王玉升等人犯罪所得與未扣案犯罪所得,是否有未論列的部分,因涉及諭知沒收金額的計算,有確認的必要,全案有調查未盡之違法,日前撤銷原判決,第2度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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