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男撿假美鈔兌換 二審認屬重大無知改判無罪

陳姓男子路上撿到10張500元假美鈔前往銀行兌換,當場遭識破送辦。一審遭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6月,高雄高分院認他罹思覺失調症「所為出於重大無知」,改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陳男辯稱當時不知是偽造美鈔還是假的外國貨幣,且銀行行員第一時間就知道美鈔是假的,不可能兌換新台幣,刑法第201條第2項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所為應不成立犯罪,且自己是重度精神障礙患者,無法判斷美鈔屬偽造,主觀上不具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等語。

法官依陳男一審供稱「撿到時就覺得像假美鈔,但身上沒錢了就想碰碰運氣看能不能換錢,換個新台幣100元或200元也好」等語。可知被告確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美國並未發行面額500元美鈔,因此一般人一看就能知道是偽鈔,但陳男卻拿去銀行兌換,加上經鑑定罹患思覺失調症,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可見所為出於重大無知,且銀行員輕易即可發現真偽,並無法益侵害性,自屬刑法第26條所定不能犯,為不罰行為,據此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行經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時,拾獲面額均為500元偽造美元紙鈔10張,於是拿著偽鈔前往銀行打算兌換新台幣,結果被銀行行員當場識破報警。陳男被移送高雄地檢署起訴後,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不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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