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再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 職務法庭仍判不受懲戒

監察院於108年間因曲棍球協會案彈劾檢察官陳隆翔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不受懲戒確定。監察院於111年二度彈劾並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仍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

監察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認定,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通過彈劾陳隆翔。監察院彈劾後又函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

司法院職務法庭(已改制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109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另外,監察院調查報告移送程序違背規定,無從併案審理。

監察院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職務法庭於110年3月23日判決駁回,監察院就再審判決又提上訴。職務法庭於110年11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

監察院於111年5月間認為,陳隆翔僅憑被告自白即結案,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諭知給予緩起訴,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法失職情事明確,情節重大,二度彈劾陳隆翔並移送懲戒。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特定監察委員一再追殺基層檢察官,干預司法。提案的監委高涌誠、林郁容表示,懲戒法院認為陳隆翔案新事證不符審查要件,判決不予併案審理,因此另行提案彈劾,沒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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