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收賄入監 另涉期約賄賂判刑11年定讞

前警官羅明村涉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入獄服刑中。羅明村另涉期約賄賂的部分,遭高院更三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的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間收受新台幣50萬元賄賂,協助安排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嫌犯,更二審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羅明村不服收賄案判決,98年間逃亡,律師團先後為他遞出超過50次的非常上訴聲請。

羅明村藏匿越南10餘年,109年主動返台投案入監;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則針對羅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約賄賂案繼續審理。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羅明村擔任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期間,於86年間負責在林口某茶行前發生的槍擊案,鎖定李姓、王姓男子等人涉案。

更三審認定,李、王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以100萬元報酬覓得陳姓男子頂罪;李、王找人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會面,與羅明村達成50萬元賄款對價的期約,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並配合處理陳男頂包事宜。

更三審指出,陳男隨後果然遭警逮捕,最後被判刑入獄,但不滿李男未依約給付100萬元報酬,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經再審判決無罪確定,本案因而曝光。

更三審認為,羅明村否認犯行,但李男、陳男等人指證歷歷,佐以卷內相關書證、物證,足以認定羅明村有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行為。

更三審審酌羅明村因另案判決藏匿海外,因此本案訴訟程序的延滯與羅明村逃避審判有關,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輕其刑要件。

更三審指出,羅明村為有調查職務的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應加重其刑,一審判決未依規定加重而判刑10年,不符法律規定,因此撤銷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

羅明村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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